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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年2月3日,国务院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国家以法律法规的形式对人民币的设计、印制、发行、流通、回收和保护等作出了明确的规定,这对进一步规范贵金属纪念币的发售工作,改进和完善贵金属纪念币的设计、生产和销售体制改革有着重大的指导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纪念币是具有特定主题的限量发行的人民币,包括普通纪念币和贵金属纪念币。”其中普通纪念币包括普通纪念硬币和普通纪念纸币,可按实际面额进入流通领域,而贵金属纪念币不能流通,其面值不记入市场现金流通量。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第九条规定:“印制人民币的企业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人民币质量标准和印制计划印制人民币。”人民币的产品规格、工艺技术、质量标准、验收规则和检验方法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行标准》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纪念币的买卖,应当遵守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普通纪念币自发行之日起一年内只准等值交换,贵金属纪念币自发行之日起即可上市经营。纪念币经营和各地钱币市场管理必须严格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印制人民币的原版、原模使用完毕后,由中国人民银行封存。”贵金属纪念币的模具管理要严格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颁发的《贵金属纪念币原模管理暂行规定(试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纪念币的主题、面额、图案、材质、式样、规格、发行数量、发行时间等由中国人民银行确定。”纪念币的主题涉及重大政治、历史题材的,应报党中央、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第十九条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应当将纪念币的主题、面额、图案、材质、式样、规格、发行数量、发行时间等予以公布。”自2000年"千年纪念"金银纪念币发行以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发行公告已成为明确贵金属纪念币作为法定货币的法律性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金融行业标准(金币、银币)》规定:金银纪念币的正面和背面为有纪念意义或其他意义的图案,正面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字样及用阿拉伯数字表示的产品年号,背面有面值及其他文字和代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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