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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中国人民银行消息,到2002年底我国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建设工作取得了重大进展,已实现全国联网。这标志着商业银行间企业信贷信息共享的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在全国初步建成,形成了我国征信体系建设的良好开端。
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于1997年开始筹建,1998年在15个地市试点;1999年在每个城市范围内实现了信贷数据联网上报并提供查询服务,并颁布了《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管理办法(试行)》,在业务内容和管理等方面进行了规范;2001年上半年在城市联网的基础上,信贷数据向省会城市数据库集中,实现了在全国31个省、自治区和直辖市辖区内的联网查询,并实现了在各省域内的查询,全部信贷数据集中到人民银行中心数据库;2002年底实现了全国联网查询,在全国所有334个地级城市(或地区)及31个省、自治区和直辖市建立了数据库。截止2003年5月底,该系统已录入近400万个借款人各项人民币贷款11.2万亿元,占全国金融机构各项人民币贷款余额的79%。借款人基本涵盖了除自然人外,所有与金融机构发生信贷关系的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借款人。
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是对与银行有信贷业务关系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的信息管理系统,主要是由各金融机构按照人民银行的统一要求,将其对客户开办信贷业务中产生的信息(包括本外币贷款、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保函、担保,以及企业基本概况、财务状况和欠息、逃废债、经济纠纷等情况),通过计算机通讯网络,传输到人民银行的数据库,金融机构可以向人民银行数据库查询所有与其有信贷业务关系的客户的有关资信状况,防范银行信贷风险。
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的运行方式是,借款人向所在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办理建立信贷登记档案的基本手续,登记其基本概况、财务状况和其他资信内容,并获得由人民银行统一颁发的贷款卡;借款人持贷款卡向金融机构申请办理信贷业务;金融机构凭贷款卡向人民银行数据库查询借款人的资信情况,作为审贷的重要依据,并按人民银行的统一要求,将其对借款人办理信贷业务过程中产生的各种信息数据进行登录,及时通过计算机网络,传输到所在地的人民银行数据库中。
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采集信息主要包括:一是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与金融机构发生信贷业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借款人(自然人除外),必须全部进入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中资、外资、中外合资金融机构,均须向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传输信贷数据信息;三是目前金融机构开展的贷款、承兑汇票、信用证、保函、担保等所有本外币信贷业务全部登记进入系统;四是登记了借款人的基本概况、财务状况、欠息、被起诉等以及其他资信信息。目前,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所采集的信息数据是全面完整的。按要求操作,一个借款人在国内任何地方发生的所有信贷业务,都将记录在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中。
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立足当时我国的计算机网络、通信和软件开发等技术条件,以网络为基础,采用了Web技术、三层应用体系结构、中间件等当时先进的技术,具有身份认证、访问控制、软密钥、防火墙、防病毒、冗余备份等技术安全保证功能,并制定了统一的信贷数据格式标准及信贷系统接口规范。2002年底,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通过科技成果鉴定。专家一致认为,该系统在全国率先建立了统一的银行信贷数据库,推进了我国银行信贷业务的规范化,系统功能的综合性和技术水平处于国内领先地位。
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的建立,整合了商业银行的信贷业务数据,实现了金融系统间的信息共享,为商业银行金融机构防范信贷风险、提高贷款效率提供了手段,为金融决策和监管部门实施金融监管提供了及时可靠的信息,为制定和实施货币政策提供了有力的支持依据,显示了巨大的社会经济效益。据人民银行统计资料显示,近年来,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的信息量和利用效率不断攀升。各类金融机构2001年累计查询该系统270多万次,月平均查询23万次,同比增长53%;2002年累计查询近400万次,月均查询33万次,同比增长43%。截至今年5月底,金融机构查询用户已达6万多个,月平均查询次数已多达78万次,比去年同期增加2倍多。据全国500个金融机构信贷网点信息监督员反映,2002年9至2003年4月,利用该系统防范信贷风险9612笔,否定有潜在风险的贷款584亿元。
人民银行有关方面负责人表示,根据国务院要求,人民银行作为建立企业和个人征信体系专题工作小组的牵头单位,将根据全国企业和个人征信体系建设总体规划,进一步升级改造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发挥其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应有的作用,为金融系统乃至全社会提供征信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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