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发行的奥运纪念章
  
  《奥林匹克宪章》规定,官方的奥运会纪念章由奥运会组委会向国际奥委会提供,颁发给参加比赛的每一位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和其他工作人员,以及出席奥运会的国际奥委会、国际单项体育联合会、国家奥委会的官员留作纪念。  
  奥运会纪念章有金、银、铜等多种材质,以铜质纪念章居多;形状一般为圆形,也有方形、三角形等异形的;图案不固定,一般为该届奥运会会徽、主办国国家或举办城市的象征图案,并有届次、举办地和时间等文字;官方的奥运会纪念章一般由奥运会组委会授权造币厂等正规机构生产铸造,以保证质量和信誉;纪念章与纪念币一样,可以进入流通领域,有商业收入,可以盈利。
  作为奥运会特许经营商品,奥运会纪念章的生产和销售要经过奥运会组委会的正式授权,有些还需要通过奥运会组委会向国际奥委会申请授权,授权后才被准许在纪念章上使用奥林匹克标志。按照规定,奥运会纪念章发售机构须将纪念章10-15%的营销额作为特许权使用费,支付奥运会组委会及国际奥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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