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参展商在中国境内的商业活动须严格遵守中国现行的有关政策、法律及规定。
2、参展商在博览会期间须服从组委会的统一安排和指挥,并给予主办者以充分理解及配合。
3、参展商的商业行为不得与组委会发生直接或间接的冲突,从而损害主办单位的权益。未经组委会许可,任何参展商不得设计、发售博览会题材、图案的纪念性产品。
4、未经组委会批准,不得擅自出售、转让或转租摊位。经组委会批准后,每位参展商只可与一个其他展商共用所租摊位。
5、不允许在现场展示或销售伪造邮票、伪满洲邮票、1949年10月1日后台湾钱币、邮票、无鉴定邮币卡等非法商品及与博览会内容无关的商品。
6、场馆内禁止私人贩卖及不适当的促销活动,禁止发放、放置有政治性问题及哗众的物品。
7、现场商品的订价应合理并参考市价,严禁暴利。
8、在销售过程中,一旦出现纠纷,应妥善处理,或通过组委会来调解,确保买卖双方的利益不受损害。
9、所有参展商应在展前自行办妥有关人身财产保险事宜。在展会期间要特别注意安全,妥善保管个人财产、物品,如因自身原因发生意外,主办单位将不承担责任。
10、博览会结束前,任何参展商未经组委会书面许可不得擅自撤离展位。
11、所有涉及博览会的媒体宣传和商业广告需经组委会审批,避免出现错误、失实、夸大、不合理等内容。
12、参展商须向海关如实申报展品的品种、数量、价格及面值,并安实际的销售额缴纳税金。
13、参展商须确保所有租用物品无缺损,如有缺损,照价赔偿。
14、场内严禁烟火。
15、任何违反上述规定的行为,组委会将严肃对待和处理,后果自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