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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奥运会纪念币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奥运币办公室):
本机构/人(以下简称承诺人)在充分知晓并自愿接受《第29届奥林匹克运动会贵金属纪念币设计图稿征稿与评审程序细则》(以下简称“细则”)及其全部附件的前提下,向奥运币办公室作出如下承诺:
一、承诺人同意接受奥运币办公室的委托,按奥运币办公室规定的要求设计第29届奥林匹克运动会贵金属纪念币(以下简称奥运币)。
二、承诺人保证对其因参加奥运币设计征集活动(以下简称“本次活动”)而提交至奥运币办公室的设计方案系独立创作,不损害或涉及任何第三人的在先权。应征图稿一经采用,其著作权归中国人民银行独家完全所有。
三、在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应征图稿中标方案之前,应征作者不得对任何第三人泄露应征图稿内容。履行保密义务的期限自创作之日起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纪念币图案之日止。在作者履行保密义务期限内,如因承诺人或其工作人员、家属的原因造成泄漏,中国人民银行保留取消违反上述保密义务应征作者设计方案应征资格的权利。
四、承诺人(或原创作者)不以任何形式,包括但不限于印刷或电子等任何形式,就该方案的全部或部分进行发表。承诺人同意,不在任何时间、任何地点利用此次活动事宜或设计方案本身进行任何形式的、商业性或非商业性的市场开发或宣传活动等。
五、如承诺人设计方案入围或最终被选为奥运币方案,奥运币办公室有义务支付相应奖金;如设计方案未入围,则承诺人没有获得报酬的权利。创作费用由承诺人自行负担。
六、承诺人承诺,奥运币办公室有权自行决定对最终被选定的奥运币方案进行任何形式的使用、开发、授权、许可或保护等活动,而不受承诺人、原创作者或任何第三方的任何干涉或限制。上述活动可针对任何载体(包括在目前认知领域下不可知的载体)进行,也可采用包括但不限于书面或电子形式的任何方式。承诺人承诺不要求因此享有任何特殊权利或分享奥运币办公室因进行上述行为所获得的任何权益。
七、如承诺人未履行本承诺下的相关内容,并在奥运币办公室发出要求其限期改正的书面通知之日起10日内仍未采取奥运币办公室认为有效的补救措施,奥运币办公室有权就其因此所受损失向承诺人索赔。
八、如由于承诺人参与本次活动而导致奥运币办公室面临任何第三方的索赔、诉讼、或仲裁等要求,或使奥运币办公室因此而遭受任何名誉、声誉或经济上的损失,奥运币办公室均有权要求承诺人采取足够而适当的措施,以保证奥运币办公室免受上述索赔、诉讼和仲裁等要求的任何影响。奥运币办公室同时就其因此而遭受的任何名誉、声誉或经济上的损失保留向承诺人进一步索赔的权利。
九、未经奥运币办公室事先书面同意,承诺人不得转让其在本承诺书项下的全部或部分的承诺义务。
十、本承诺书自承诺人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承诺人(签字):
签署日期:
或
机构(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签署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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